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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方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信用服务体系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提出:“(13)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是,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并逐步扩大规模。货币市场要发展规范的银行同业拆借和票据贴现,中央银行开展国债买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章的集资、拆借等融资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1月30日印发的《贷款证管理办法》中提出,“第十九条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并在企业资信等级记录栏中记录后,应加盖公章。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4、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印发的《贷款通则》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5、《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2001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指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这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要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完善市场监督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