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信息化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与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取得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信息提供者许可,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其信息”。
1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规定:(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15、2005年7月28日,由国务院发改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等共同发起的2005中国企业形象活动。同时,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与安博尔评级机构等推出了中国企业商务信用评定活动。此次通过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推出一批守信企业,促进企业领导素质,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社会信誉度的全面提高,为我国企业由产品制造商向品牌创造者转变提供信用保障。 16、2005年8月,央行确定了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天津等8个城市实施由独立第三方的信用评级公司开展对企业信用评级进行试点,并出具信用报告,以便各家银行在贷款给该企业时统一采用,而不再各银行自行评估。企业信用由第三方评价迈出实质性一步。 17、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省政府令第194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19、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