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而要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必须对信用的本质有明确的认识。近几年来,信用本质的探讨已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竞相参与。随着人们研究探讨的逐步开展与深入,对信用的本质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以下就是信用中国对现在信用研究界关于信用本质论断的几种主要观点的综述:
一、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反映个人属性的信息,拥有价值,可以交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巴曙松认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反映个人属性的信息,拥有价值,可以交易。信用信息的使用也因成为信用财富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摩根财团的正式创始人朱尼厄斯·斯潘塞·摩根就曾说过:个人的信用是财产。信用中国整理编辑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在现代社会的信用经济下,个人信用不仅仅是获得财富的间接保证,有时候更是创造财富的直接源泉。信用可以渗透到申请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租房乃至公司贷款、贸易资金往来等各个方面,也正因为信用拥有价值,可以交易。人们凭借个人信用本身所拥有的价值,进行各种交易,又进一步的创造了新的价值。此时,人们于是像关心自身的财富一样关心信用。信用财富观念带来的不仅是我们一直强调的被动保护自身信用,更是主动创造信用记录,将信用财富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的过程,同时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个人征信体的完善与发展。
二、信用的本质就是对契约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和履约后果的确定性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洪认为,信用的本质就是对契约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和履约后果的确定性预期。这种预期取决于四个因素:义务承担者的个人品质;义务承担者财产势力和赢利能力;义务承担者过去的一贯履约表现,义务承担者及契约关系所处的制度环境。因此,信用总是与契约密切联系的。首先,契约与信用互为因果,契约关系的完美终结是良好的信用关系的开始;同样,良好的信用关系又有助于新的契约关系的缔结。其次,契约是信用发展的纽带,人们之间的交易很大程度上借助一定的信用工具,通过各种契约方式来达成,而信用则通过契约的履行得以延续。交易主体信守契约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
三、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
有很多学者也认为,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关系。全国高职高专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贺瑛教授就在其主编的《金融概论》一书中指出:信用是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一般的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同时进行。交换行为完成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而在信用关系中,商品或货币的出让方(贷方)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或货币时,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要求受让方(借方)付款的权利,贷方成为债权人;借方必须承诺按要求付款,成为债务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因此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指的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是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信用分配是有偿的,它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必须有借有还,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都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信用中国整理编辑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存款要提取,贷款要归还,在偿还时,还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是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广泛存在于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这种信用关系,既有法律约束于外,又有道德自控于内,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基本规范,也是市场主体规避因交易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的基本防线。在法律约束严格、道德内控有效的情况下,信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