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本质上是指社会单体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
张红在《社会信用的本质、结构和现代价值》中提出,信用本质上是指社会单体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信用的基本含义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取信于他人。信用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法律范畴。信用作为一种文化概念,它指的是一种人伦关系,属于公德范畴,它不仅普遍表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且普遍表现在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信用本质上是社会交往关系的产物,它主要揭示了社会单体或群体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在社会交往中建立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信用关系,体现于交往与合作双方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 “守信誉”、“一诺千金”。
五、信用是人们以可信赖的承诺去履行责任的方式,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肯定性的交换关系,其本质是主体的一种道德精神。
有学者认为,信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承诺关系,是人们信守自己的承诺不予改变的行为选择,也是人们利用承诺来达成某种交换关系的社会活动方式。作为一种承诺关系,信用的实质和核心是诚实,“信者,实也”,是诚实道德在人们交往中的重要体现。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湖南大学罗能生教授在《从人际信用到普遍信用》一文中就指出:信用虽然包含多方面的内涵且有多种存在形式,但其实质是主体的一种道德精神,是主体信守承诺去履行责任的自觉和努力。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方式,信用是人的道德和理性发展的产物,它在人们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培育起来,并随着人们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发展。比如就社会信用中的人际信用而言,信用的保障主要就依赖于情感和道德。信用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道德境界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国家或民族普遍信用的程度,反映了其社会化程度和国民素质的高低。一个社会普遍信用程度越高,社会资本就越大,就越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六、信用本质上是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表现,是主体对自己和客体、中介体利益耦合关系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与践诺追求的统一。
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认为,信用原则之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利益以及社会一般公共利益的平衡,信用本质上是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表现。徐国栋也认为,信用本质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信用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具体社会制约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具有特定指向的主观态度和趋向,是人的精神、言论和行为的综合形态。信用的本质依赖于人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质,取决于人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外化和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关系。而利益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根本、基础和核心,因此人的本质在其根本的现实意义上就是人的利益关系。既然人的本质在于人的利益关系,既然人的利益关系是人的一切关系的基础和核心,那么作为主体人主观态度和趋向的信用,其实质自然也是一种对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