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用本质上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现在也有学者提出,信用本质上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在《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一文中,作者明确提出信用本质上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的观点。信用首先是一道德精神,是道德对人的要求。而这一道德以善良和公平为内涵,其希冀人们通过对其的遵守来实现社会个体间,以及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利益平衡。信用中国整理编辑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但由于道德约束力的微弱,加之法律其本身滞后性与社会前进性、其概括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的矛盾的突现,使得一方面需要将信用上升为法律规则来加强其约束力,而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一道德规则来增强法律的应变性。因此信用便顺其自然的被引入到法律中,实现了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而正因为信用是道德的法律化,因此我们在发掘信用的内涵时,就要回到其本源加以思考。作为道德的信用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而作为法律的信用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八、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室主任党国英认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信用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且,交易当事人能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不尊重、不承认对方的权利。所以,信用制度本质上是产权制度;好的信用制度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产权不牢靠,权利边界不稳定,甚至会使诈骗也变得合理。借债还钱是信用关系的常例,但在我们这个社会,借债还钱好像是傻帽儿,“三角债”普遍存在,到了没有信心解决的地步,本质上是我们的产权关系太混乱。
九、信用本质上就是对诚信精神与原则的应用。
吴晶妹在《诚信是信用的基础》一文中认为,信用本质上就是对诚信精神与原则的应用。在社会一般交往中,信用主要指社会交往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守诺践约,获取他人信任。这种信任构成了整个社会运行的信用环境,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主要指经济主体应用诚信原则的一种交易方式,即信用交易。社会经济关系往往就表现为信用关系,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也就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信用交易。 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