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体系:
第一就是要有健全的或者叫比较健全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那么美国我们林教授在美国多年研究美国信用体系,一会儿他还要给大家做介绍。与信用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有十六个,那么我们国家,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比如说我这种政府的信用信息,如何公开,哪些属于国家机密,哪些属于和信用相关的信息是你必须公开的,或者是你转让或者有偿转让给信用服务公司的,或者向全社会公开的,美国有定律官制度,有几千个定律官就是国家秘密等级的专职人员,来确定国家的秘密等级。除此之外,政府的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全部是公开的。
我们去年到美国考察信用体系的时候,我们和美国的很多信用服务公司,包括邓白氏、穆迪等等服务公司都进行了交谈。那么在美国所有保密的事项中,政府国务院运行中的秘密,仅占1%。司法部门的秘密占1%,其他的占1%,剩于97%是美国的安全部,也就是相当于俄罗斯原来的科特博,还有中央情报局这两个部门是整个国家秘密的主体,占据了97%。
那么我们的政府部门绝大部分的信息,管理中的信息,它是不公开的。当然现在公开程度也在提高,但是差距是非常大的。我们也没有定义官制度,我们对哪些东西应该保密,哪些东西应该公开,没有从法律上进行界定。那么据有些专家调查,说与信用相关的信息,70%以上掌握在政府部门,那么我们过去几年,当然加入WTO以后,要求你公开透明,你这种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度必须提高,否则的话你不能符合WTO的要求。但是我们在管理中的大量的信息,和信用相关的信息,那么它还没有纳入WTO的框架,WTO是什么?是贸易规则,人的信用信息它是全社会综合的反映。
所以我们要建立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信用信息的公开、立法,来保障消费者个人的隐私不被侵犯,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在这样的前提下,来保障对企业信用、个人信用、财团信用、银行信用评价公正性。
第二个体系,就是要加快建立信用数据的技术支撑体系,因为发达国家这个信用企业做信用评价的企业,经过160多年的发展,那么有的是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最长的是160多年的发展。那么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它积累了信用评价的技术,也积累了庞大的数据库,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那么信息技术足以支撑庞大的信用数据库的运转。比如说我们在美国到邓白式公司,它有160年的历史,有非常庞大的制造基地,这个制造基地就是把它的全球的数据和信用相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也就是信用评估报告来出售给需求者。非常庞大的系统。
那么这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指的是信用服务企业。那么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一个体系,也不可能经过160多年或者几十年去培育这样的企业,所以我们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实际,推进我们国家和企业相结合的这样的信用支撑体系的建立。当然这个方法还可以探讨,但是我认为这是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加快建立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也就是培育现代信用服务的企业主体。这是信用体系的支撑,我们现在很多企业很多政府在推进,很多行业的部门在推进。那么我觉得这里有一个误区,那当然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这种力度是必要的,但是在某些人看来,信用服务是一个未被开发的处女地,是一个利润的来源,新的经济增长点。那么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而在于抢占商机,先行进入,造成一种市场的垄断。
我认为信用服务企业进入的门槛必须要设置。因为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对于我们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使这样一个体系有信用,使我们的信用产品有信用,这是最重要的事情。假如我们一开始就把这个体系搞乱了,推出的信用产品,比如说你的评估报告就不公正,就没有信用。那么我们的信用体系建立就难上加难,几乎就不大可能。
所以我认为,要培育这样的市场主体和我们培育建设商品经营一般商品经营的这些企业主体,完全不同。它应该有行业的特殊要求。不然的话,我认为我们的信用产品失信。我们建立这个信用体系,重复建设。我觉得在信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就会出现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无序竞争,信用失信,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必须是有序推进,必须是政府规划,特许经营,市场运作,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