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想,这种惩戒机制,应该从五个方面来建立:
一个方面就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建立的行政性的惩戒体系。对不守信的人做出这样处罚的规定。
第二类就是由专业的监管部门,对失信的行为做出的监管性的惩戒。我们现在监管部门越来越多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这些监督部门越来越多,专门的部门,这种专业性的监管。
第三类,我认为就是要有信用服务企业,就是我刚刚所说的信用服务主体,做出的这种市场性的惩戒,也就是我给你的信用评估报告,对你失信行为的评价,然后对失信的这种传播,使用,限制你的发展扩大生存空间市场性的惩戒。
第四类,我觉得是要通过媒体、信息这种快速的传播,那么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性的惩戒。
第五种,就是由司法部门所做的司法性惩戒。而我们大家可能感到很奇怪,失信行为为什么要司法惩戒?那么我认为这一条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的概念认为一打官司,一到法院,一到监狱,那么肯定是触犯了刑法,严重犯罪,最起码要判罪一年到两年之上,但是实际上对失信行为,像在美国,它有社区的法院,有专门的法院对失信行为作出判决,或者是判决你从事社区劳动多少小时,或者是罚款多少元。那么还必须要执行,那么你一个很小的行为,比如说酗酒,那么可能要判定你从事一百小时的社区劳动,虽然酗酒不是犯很大的错误,但是从一百小时的劳动中,你已经得到了教训,受到了惩戒。所以这种司法性的惩戒也应该加快建立,而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
那么七个体系,一个机制,这就是我们对现代信用体系的理解和研究。作者: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 陈文玲 信用中国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