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信评级业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政府对资信评级业的特点和意义缺乏清晰的认识,由此导致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制度规范和制度支持不足,行业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
一、我国资信评级业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
综合检讨我国现有的资信评级监管制度,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1、 制度供给的主体缺位
由于对
资信评级业的重要意义和行业特点认识不清,行业的监管部门和政府发展该行业的态度都不明确。正因为缺乏明确的行业监管主体,所以没有部门对该行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也没有部门对该行业的制度供给绩效承担责任,因此出台的规章制度既不全面,也不连续。对于一个需要规制的特殊的行业,制度供给主体的缺乏,必然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2、制度供给的目标错位
资信评级业作为提供公共品或半公共品性质的特殊行业,由于其产品社会效应大,接受市场检验所需的周期较长,对其进行监管的目的应是实施合理的产业政策,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保护产品购买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而目前的监管理念则倾向于保护行业原有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不是旨在提高评级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监管理念上的错位容易使监管部门成为该行业原有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3、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首先,关系行业发展命脉的准入制度层次较低,不能及时更新和提升。现行的有关资信评级业的规章制度中,均未明确规定行业的准入标准。最初我国的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共同负责,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人民银行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进行了一次认定。目前,我国债券发行工作逐步向审核制过渡,债券发行的审批权主要在发改委,发改委于不久前也仅以通知的形式,默认了原有的几个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仍未规定任何准入标准。这种无章可依的资格指定显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也给评级行业的新制度供给埋下了隐患。
其次,有效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
证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中都提及证券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迄今为止,都没有下文。拟对整个资信评级行业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征信管理条例》几易其稿,至今也未出台。在行业支持制度方面,中国证监会于近期颁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对证券公司发行债券进行资信评级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证券公司债券评级。
二、我国资信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制度供给不当和不足是制约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提供适当的和充分的行业规制是加快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