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创造市场需求 在信用行业有两个核心业务,一个是征信,一个是评级。从信用行业的发展来讲,目前更多的是需要呼吁创造市场需求和规范行业发展。央行的《办法》并不可怕,先出个办法,有可能能够刺激市场的需求。另外,办法中的个人其他信用信息的范围及采集方式最好能界定清楚!
陈新年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
应该由政府来做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央行出台《办法》引起各方关注是因为银行现在既是信用信息的主体,同时又是信用报告的主要使用方。
其实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何使用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这个数据库一是创建了银行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二是便于主管部门降低金融风险。把它定位于同业征信数据库,是比较合理的。
银行或者行政职能部门来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还是有必要的。由于行政职能的关系,他们容易把这些数据归集起来,但是如果既做基础设施,又做加工服务,我觉得就有负面影响了。第一,不利于信用行业的发展;第二,银行直接在基础数据库上,再做进一步的加工服务,也容易受到市场的质疑。
另外,《办法》的条款不够全面,像银行的交易记录保留期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非银行的信息采集渠道也没有涉及。办法仍然局限在银行内部,不能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它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管理办法。我个人理解《办法》的范围扩大了,跟国务院给央行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还是有一些出入。
我觉得
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方案尽快出台是当前最重要的事情。
我觉得整体方案首先要明确主管部门,认定的原则应该是没有利益冲突;其次,法规要先行;第三,政府可以运用财政资金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政府来培育信用行业,主要是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但培养信用中介机构就要解决信用信息来源问题,解决各个部门的信用数据如何对中介机构开放、使用的问题,重点要处理好银行与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关系。
王朝中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信用建设应该走“政府搭台群众唱戏”的路 就《办法》目前的状态,不如推迟出台时间,因为大家都从里面看到了危险的信号。国务院不宜授权给央行来做信用建设的牵头人。
我认为现在急需的是拿出总体方案,在缺乏前期总体决策、整体设计不完整、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不宜出台具体政策,否则将来积重难返。
很多年前,针对经济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就提出过“政府搭台,群众唱戏”的办法,我觉得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也应该走这条路。我认为保险、银行、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都只是信息提供者。
简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公室助理巡视员
信用立法需要时间 应该说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政府对立法更加积极主动了。当前,处在市场经济转型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在逐步地向前推进,尽管进步速度可能还不尽如人意,但这个步伐有时候也不能太快,很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在立法问题上要非常慎重。
我们都对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太满意,征信企业尤为不满意。但是如果我们马上要出台一个信用方面的立法暂时不大可能。我觉得不要说国家出台这个立法需要时间,就是地方立法都很困难。拿北京市来说,仅仅是信用信息数据就分布在政府的各个部门,要立法就会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利益,何况全国的立法要涉及到32个政府部门。这有待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渐解决这些矛盾。
另外,特许经营隐含着一个问题,就是可能造成行业垄断。立法的时候必须把这个问题好好研究一下。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十分复杂。就《办法》看,第一,它是属于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涉及到其他部门规范的内容超越了规章本身,从法律角度说,强制性的规定应该由法律规范。第二,罚则部分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自行设定。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