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内容值得推敲
央行建立这个数据库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它是征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有一个示范、导向的作用,也是中国第一个关于信用数据库的管理办法。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建立公共征信体系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从《办法》条文本身看,我认为许多问题值得推敲,在法律方面应尽可能减少漏洞。
第一,《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实际上涉及到对信息主体权利规制的问题。储户个人信息权源于商业银行法,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权不是基于现行法律,而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借贷合同产生借款人的合同权利,其中又包括个人信息权。而《办法》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根据立法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我认为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比较合适。以规章的形式会产生许多不确定性。
第二,政府强制把这些资信资料提供给金融机构,从法律的角度说,对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了一个规制。各个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不一样,有的银行防范风险能力高,不愿意要这个系统来帮它防范风险,这个《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权力的限制。
另外,《办法》涉及到了基本的民事权利,这是规章所不能规定的,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也只能授权行政法规规定。而且《办法》与现行的法律可能会有一些冲突。
第三,征信服务中心的定位和运作模式不明确。从善意的角度理解,它想建成一个事业单位,是公共的、非营利的、双向不收费的,用财政的钱做这个事情。但因为包括收集信息的范围、业务范围是不是会扩大?是不是会出现和民间的征信机构争利的问题表述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第四,收集
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过广,有可能会滥用,造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任何一个国家,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角度考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有限制。过多的“等”字使得数据的收集面和提供面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甚至有可能超出个人信息的范围。
第五,按照这个模式的做法,存在政事不分的可能。银行既是监管机构,同时又设立服务中心,未来再变成一个企业,那就存在政事、政企不分的。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管、办分离,设立一个银行同业间独立的非营利机构。
第六,从操作和技术上来说,它现在收集的个人信贷信息,没有设置底线。各国公共征信机构,大部分都有底线,这是一个缺漏。因为没有底线就不能划出风险控制的重点人群,不能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七,优势客户的问题。央行没有给优势客户提供一个保护,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而这个恰恰是公共征信机构很复杂的问题。
第八,《办法》把范围扩大到整个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会出现范围过广、监管权力不符的问题。
第九,《办法》的出台会出现一个义务和权利的不对等。有些机构只能向它提供信息,但是却不在使用的范围里面。
赵凤梧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
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件大事 我觉得当今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当中有三件大事需要做。
第一,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和使用。
第三,推动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政府和公共部门等依法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向社会开放。
只有包括银行在内的各个部门共同做好这些,个人信用信息体系才会建立起来 。
王艺 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