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评论员 重信盛
当前的信用评估可谓是政出多门、五花八门。首先是来自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信用评估,涉及工商、税务、质量监督、海关、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其评价主要包括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进出口经营、劳动保险等有关情况;其次是来自司法部门的信用评估,涉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经济纠纷、刑事犯罪的有关情况;第三是来自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主要涉及金融借贷、投资风险等;第四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包括业务往来单位、一般消费者、股民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最后是企业本身的自我评价,包括企业法人、管理者、员工等。前三项我们称为“有形评估”,一般会出示评估报告(或行为记录)或发牌(证);后两项称为“无形评估”,一般不出示评估结果。就“有形评估”而言,这么多的部门、机构,各自为政,相互屏蔽。除了给评估对象多增添了几块牌(证)外,似乎没有其他作用。“运动式”的评估检查,炼就了企业“突击式”的迎合机能;你评你的,我做我的,两者毫不相干。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交易方式的变化,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已延伸到企业及其员工行为的各个方面,客观上也就要求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应突破原有的小圈子,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但多角度、全方位信用评估并不意味着是多头评估。
多头评级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各异,评估结果适用范围不同。多头评级带来很多问题:首先有些评级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企业只能被动或盲目接受,甚至过多的评级造成企业不知所措,最后干脆麻木对待;其次,多头评级、各自为政,评级结果只反映与评级主体相关的内容,缺乏对企业综合、全面的信用评价;第三,多头评级致使信用资源、知识浪费,本质上是一种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也不利于评估技术水平的提高;第四,由于多头评级挤压了专业信用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
信用评级的本质是对信息的识别和加工,评级机构的生命在于准确地预测信用。提高对信用信息识别的准确性和加工能力是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不断提高评估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才能提前预测目标企业的信用状况,以高质量的信用产品拓展评估市场的需求。整合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质检、药监、环保、海关、法院、劳动保护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估。评估的目的是对被评估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不能仅为贷款而评级;是对被评估对象在经济交往中各种行为的认定,是鉴定其企业基本形象的工作;评估结果是评估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最基本的信用产品,应向社会公示;以造成相应的社会影响,并逐渐被社会认可、接受。随着评估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信用评估市场将不断扩展,信用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我们之所以强调信用评级就是因为目前它比征信的社会影响大。征信与评级的不同之处在于:征信的内涵是对目标企业的信用调查,调查报告只提供给委托方,不需向社会公示,社会影响小;评级是对受评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模型进行加工,是一种信用信息增值服务,评估结果服务于公众和投资机构,因此评估结果必须公示。按照信用中介服务发展的一般规律应该是先有征信后有评级。但是,我国既不可能经历美国那样漫长的市场竞争过程,靠自然的优胜劣汰取舍评估机构;又不可能让评估机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完全摆脱政府的干预;也不能让市场出现由于信用评估机构的无序竞争,造成信用产品的混乱和失信的局面。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填补信用管理空白,现阶段只有采用政府推动、企业运作、协会监管的模式。从增强社会信用意识、考虑社会影响的角度出发,积极推动企业信用评级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积极培育专业化、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性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估机构,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组织保障,又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机构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信用服务公司;第二类是政府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附属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合资、独资机构及国外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第一、三类机构将应该是我们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对象,引进国外的,发展自己的。第二类则需要在评估市场化、第三方评估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取舍、整合。随着信用评估市场化、第三方评估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非专业评估机构将逐步退出信用评估市场。从这个角度看,信用评估服务市场化应成为我国信用评估行业发展的一个长期目标。只有在逐步实现信用评估市场化的过程中,专业化、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才会随之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