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评论员 重信盛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客观提供交易双方资信状况,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机构。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理解有两种。从广义来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包括所有的有关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还包括有关提供原始信用信息的公证、档案 、审计、会计等服务与咨询机构。从狭义来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对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机构,具体包括征信公司、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
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必要性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的成本与风险。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越了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从现货交易发展到现金交易,从现货交易发展到期货交易、远程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就充满了不确定性。由于交易双方掌握的市场价格、市场供求、资源配置状况信息不一样,对交易行为的判断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特别是对交易对象的生产能力、经济实力和以往交易诚信缺乏详细的了解,交易成本和风险相当大。在交易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可以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交易效率,使产品尽快地转化为商品,实现交易一方商品的价值和另一方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大问题。初期的信用调查与信用评估机构应运而生。而当市场经济从实物交易发展到信用交易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等问题方面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地位。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对企业规范地进入市场,维护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有较好的作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到商业社会,再发展到工业社会,目前正步入信息社会。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经受了商品交易的残酷洗礼,从交易危机中培育了诚实守信的品质。同时,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中介机构在商业社会获得催生和发展。而我国却是从农业社会直接进入工业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缺乏信用意识,社会缺乏信用体系。表现在经济活动中,一是不守约,以我为主,没有合同意识,缺乏时效观念,交易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二是不诚实,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提供虚假的信息,蒙骗交易对象;三是自利意识强,能拖欠则拖欠,能赖帐则赖帐;四是公德意识弱,经常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干扰和影响整个市场秩序,表现在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上,运用行政、法律等强制手段多,缺乏相应的第三方公正的监督机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全可以跨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发展阶段,借鉴其历史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应对措施。我国成为国际经济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后,国内企业将大踏步地走向世界,国外企业也将蜂拥而至。一方面,大量的企业要了解国际市场和国外企业的情况,另一方面,国外的企业对我国企业情况也不十分了解,对企业诚信度存在较大的疑虑。特别是国内企业要融入国际市场,信用是通行证,而信用程度必须由独立的机构进行评定。我们在引进国外企业调查机构的同时,也应当发展国内自主的权威机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服务贸易业将在年内对外开放,在积极引进各类中介机构的同时,只有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才能赢得主动。
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建设"信用浙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综合国外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四是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进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除了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外,主要应发挥市场内部的信用评价机制,其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加快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从浙江的实际出发,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浙江"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因此,培育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资信服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