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配套体系。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数据库,逐步实现信用数据的开放和征信数据的商业化。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建立,即政府信用数据库、行业信用数据库和征信机构的资信数据库。前两者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起各自的数据库,并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而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二要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对企业有关行为有详尽而完备的记录,并予以及时有效地披露,从而建立起一个全方位提供社会信用资料的综合性平台。三要完善法规建设。适时出台浙江信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乃至地方性法规,逐步实现信用管理法制化。要建立一个关于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规,不允许生产企业和商家蒙骗消费者和政府,严惩虚假数据提供者。在当前我国规范信用的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的情况下,浙江应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信用失范行为的惩戒。针对我省的信用服务业尚处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的现状,需要有相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四要规范现有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其诚信执业的水平。尤其要加强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事务所的监管力度,避免提供虚假的原始信用信息,切实提高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五要完善管理机制,适时组建专门的行业协会。随着我省信用中介机构的逐步发展,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分头强化对所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监管网络。
编辑 惟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