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讲信用的行为能在当前大行其道?从我们的信用环境来看,在目前的转轨时期,一方面,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尚未建成,另一方面已没有了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同时,产权改革不到位造成的“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可以不还”的思想和行为给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带来很大的障碍。守信者没有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这些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不足是当前转轨时期的伴生现象。
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之中,企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规范。从企业本身看,往往是“不守信用有利可图”,在见多不怪的情况下他们习惯了违约、借贷不还等失信行为,有的甚至还有“不赖白不赖”的无赖心理。此外,“官司打赢了,钱却追不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执法不严、处罚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在客观上助长了不讲信用的风气。
在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思想浓重,有的地方官员甚至对当地法院提出,凡是本地欠外地的钱,一律不还,而外地欠本地的钱却必须还齐。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执法公平、维护信用都无从谈起。
具体讲,我国信用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信用基础脆弱,产权改革没有到位。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的自有财产,是它们承诺付还债务的信用基础。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有企业不是独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的经济主体,在财务上与国家财政保持满收满支的关系;改革以来,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是由于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没有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造成亏损严重,信用恶化。1999年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65.6%,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适宜水平。还有一批没有资本金的“空壳”企业,经营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就劳动者而言,过去他们的住房等由国家供给,货币收入基本上用来支付日常消费,个人财产积累过程相当缓慢,因而消费信用也难以有很快的开展。连起步较早的信用卡,目前由于透支额度很低,也基本上是只有吸收储蓄功能的借记卡,所提供的消费信用功能非常有限。直到1997年,银行中长期消费信贷才开始在住房、耐用消费品等领域开展,目前信贷规模尚不及银行信贷总规模的1%。另一方面,由于至今我国法律中还缺少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因而个人在积累财产中有一定顾虑,私人企业更着眼于中短期利益,而较少长远打算,会相对放松维护自己的信用。
2.信用体系发育不良,信用制度很不完善。首先,直到现在,我国的信用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银行信用,目前全社会融资总量和全年净融资量中,通过银行信贷融资的比例分别高达80%以上,而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这一基本的信用形式还是发展程度低下。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开始发展,但是发展得十分缓慢,特别是规范化的商业信用,比如商业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规模还十分有限,企业之间债权与债务关系转移难以规范,债务链条日趋复杂。据匡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天商业票据结算金额约为1040亿元。全年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年末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商业票据年结算量是企业活期存款年末余额的3300倍,差距还非常大。
其次,债权保护制度和信用监控尚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如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但还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例如,有关的法规中没有规定债务企业的资产重组、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有可能引起债务转移时应当和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或告知债权人,由此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废债务。
除此而外,我国尚未建立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中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根据信用记录,可以评判企业守信偿债的能力。我国对企业信用及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体系,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个人经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目前尚为空白,这不仅影响了个人消费信用的发展,同时也无法提供企业和社会评价个人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能力的依据。
再次,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通行做法是,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给予优先安排;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3.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部门角色错位。表现在:
(1)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应由自己出面筹措资金兴建公益事业的债务负担转嫁给企业,使企业负债超过其偿还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的信用担保,而在发生偿债问题时,又推诿责任,任意逃废债务。
(3)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履约清偿债务的本地企业。
(4)有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侵害债权人利益。
提倡信用,改变转轨时期信用不足和恶化的状况,一要靠改革,二要靠法治,三要靠德治。改革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法治形成法律和制度约束,德治提供内在意识自律,三管齐下,缺一不可。
来源:经济参考报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