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家都承认我们国家现今的信用状况是不好的,甚至用危机两个字来形容。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市场不能说没有风险,如果一个市场风险太大,这就说明信用成问题了。信用和风险在市场上应该说是成反比的,信用越好风险就越小、信用越差风险就越大。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其市场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所以我们第一个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会有风险,必然会有风险,但如果风险过大了,就不正常了。
第二条大家也都会承认市场经济在任何国家开始建立的时候都会出现混乱,或者说这样的一种混乱又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总有一个资本原始积累的混乱状态吧,强者靠欺诈或者某种方式来获得不应该得到利益。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这样的时期应该越短越好,谁都不否认这样一个阶段,但这样一个阶段如果延长,显然也不符合市场本身发展的规律。
基于这两点认识我们说市场有风险不可怕,市场在某一阶段出现混乱也不可怕,但是如果这样的风险太大,这样的时间过长,显然就有问题。解决手段呢?其中一个就是通过法制的完善、法律的规范化来解决。
我们参加WTO本身就包含着一个市场规则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完善。那么市场规则的完善很重要靠我们一些有关竞争方面的法律,公平竞争的法律。市场秩序的完善是要整顿市场混乱的秩序,建立信用机制。我国1986年建立的《民法通则》,就对市场规范和秩序规定了基本的原则,我们的《民法通则》里面有十四个字,“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十五年以来,应该说这十四个字还是很真确的。因为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同时它也需要有公平,有诚信。公平和诚信可以构成市场规范和市场秩序的最重要支柱。我想参加WTO以后这两方面的问题,一个公平原则的体现,一个诚信原则的体现,还仍然需要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更加完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信用体现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要履行自已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各方面的义务,你的诺言也好,你的诚信也好,你的合同也好等其他方面。履行义务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有两个层次的概念,一个对你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你的承诺,你必须对承诺的义务,对合同中的义务来认真履行。
第二个概念,信用在法律上来说,当你进行交易的时候,当你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你应当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而信用状况在法律上来说就是他能履行义务,他来承担债务,他来最后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的能力。这两个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在法律上有所规定,我们怎么样能够更严格的去执法。比如第一个问题对合同中的承诺或者单方面的某些承诺,举例来说,我们现在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问题,由于招股说明书的虚假,过去三年连续亏损,招股说明书上却说是连续三年盈利,几年前的宏光这样的。出现问题也没有认真去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个违规行为。但是到今天人们已经看到了由于这样的行为,已经抓人了。在招股说明上的行为已经对证券市场的信用造成严重的侵害,而且法院已提出来,由于虚假欺诈股民造成的损失,要求你来赔偿。那么过去我们一些在广告中的虚假,由于我们始终以为广告并不是构成合同的条件。合同的内容,现在也有人提出来了,为什么你在广告中提出的房屋的状况跟我实际要买的状况不一样呢。虽然合同里面没写明白,但是广告里面这一点已经写明了。在《合同法》起草的时候也曾经考虑过,美国是对合同中的欺诈给予很高的民事赔偿的。有一个人九十年代中期买了一辆宝马汽车,用了四万美金。就是因为宝马汽车里面有些暇眦,这一点向消费者隐瞒,结果法院判决除了对暇眦赔偿外,还赔偿两百万美元,惩罚性的赔偿金。由于你对消费者进行了欺诈,这两百万美金给谁呢?当然是买主。我想这样的一些体制都构成了我们现在对于在交易系统中的订立合同也好,做招股说明书也好,你的招商广告也好。你广告的内容也好,构成的欺诈虚假,乃至产品质量构成的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们现在也应该看到,我很同意厉教授提的这一点,市场经济的信用,不仅是企业之间的信用,不仅是市场当事人之间的信用,也包括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信用。
前不久有个人找我,他在某个城市开了个洗车场,当时政府批准了。允许他是合法存在的。那后来由于城市缺水,就命令所有的洗车场都要关掉,他说我买的那些设备我要折价卖给别人不算,那我跟人家签的12年合同,这12 年合同我要违约,我要承担一大笔的赔偿损失。我向谁来要这笔损失,我能不能够以某种政府行为为理由不来承担这个违约损失呢?我们现在没有这个规定。政府行为今天允许你搞这个网站也好,游戏机也好,明天再把它关掉。这样的一些行为如何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信用。所以信用也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营者的信用,另一方面是政府的信用,二者只有加在一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