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应当是信息
信用第一点如果是一个资格,进入市场的入场券;第二应该是一种财产、财富,应该有个估价的标准;那么第三个信用应该体现为信息。而且信用现在也在逐渐变成体息。但是这种变换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就是这种信息可以成为社会公众都可以取得的来源,这种取得的方式怎么办呢?如何来取得呢?如果我到工商部门去了解一个某个企业的年检情况能不能够查到呢?他可能告诉你曾经注册过的情况。我也问过法院,如果我到法院来了解有没有某个企业在法院里面有待执行的判决,那对我很重要啊,我如果要在这个企业里做五千万元的投入,我怎么能知道在法院里或全国的法院里有或者已经有吃了败诉的判决有待执行呢?那么现在法院里面,也没有一个全国的网络和信息来供查询啊?我在北京知道没有,那在乌鲁木齐有没有,在昆明有没有啊,如果我在这个地方今年刚投入五千万,明年一个法院的判决八千万执行来了怎么办呢?谁能够给我提供这个信息呀?银行也好,税务部门也好,其他的一些部门也好,缺少这样的一套东西不行。我们知道参加WTO之后一些政府,包括法院判决在西方国家都可以上网查讯的,这样的一种信息上的制度怎么办。世界上有许多国家这种商业资信机构,你到那只要付一些钱,他就能告诉你这个企业的目前状况,商业登记,以及登记变化的情况,破产的情况,有没有欠恶帐的情况,有没有税务部门欠的情况,有没有在法院还没有履行的判决的情况。那么这一套东西的建立,他自已本身还要有信用,如果查的信息又是虚假,中国到处都是假的,建立信息查讯的机构提供的信息再是假的话那么我们的信用又会被人滥用。西方国家可以有官方的信息查讯机构,也可以有民间的商业机构,而这些民间的商业机构,往往又是要由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和那些专门负责市场交易安全的机构来特别允许,而且要对他提供的信息经常进行极有力的监督,以保障这些商业机构所提供信息的的完全准确。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就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信用变成社会上可以得到的信息之后,如何保障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现在我国只是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还是有某些秘密不可以被批露的,不可以被查讯的,不可以被任何人来随便得知的。这样的话我们的法律体系一定要建立一个企业、一个银行、一个保险机构、一个证券机构,哪些信息是不允许你披露的,不公开的、无法查询的,那些是公开允许查询的。有了这样的机制我们才能够来区分什么叫做应该体现信用的信息,哪些是企业自身应具有的商业秘密。不然的话我们也可以借用信用的大旗来侵犯了企业所应该有的秘密和他的保秘的东西。
所以要完善我们的信用法律就要确立这三点:一个建立信用作为资格,进入市场入场券的法律制度;二 建立起一种信用能够作为财产、财富,加以评估的法律制度;三建立信用作为信息被人们所获取,被人们所利用的机制。这三条机制完善了,我们的信用体系才能走入正轨。 惟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