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缺乏催生信用机制的制度与机制。市场的形成是以信用为前提的。自我履约是依靠私人机制履行合约的履约形式,是建立信用的关键与基础。自我履约和自我约束的前提是重复博弈以及由此派生的声誉机制。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信守承诺的激励,只有当交易的双方目前进行的交易是未来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双方才有可能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信用的主体很难做成交易,失信的交易主体在长期中不可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随着我国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数量的增加,企业间合作的选择集扩大,企业间再次相遇的可能性下降,对重复博弈的需求也下降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信息渠道不畅通,企业建立和维持信誉的动力普遍不足。如果企业欺骗了一个消费者,而这一信息要很长时间才为所有消费者获知,企业短期内的理性选择就是继续欺骗其他消费者,谋求因为信息优势带来的收益。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经营行为存在着极其明显的短期化特点,只做“一锤子买卖”,不愿维持声誉和积累商誉这样的无形资产,根本就没有长远发展的战略思路。
此外,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是产生信用危机的源头之一。在改革开放进行过程中,市场机制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导机制,中央政府主要从事宏观调控,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少,但地方政府出于对政绩的追求,依旧热衷于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事实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什么时候这种现象还存在,那么,寻租行为就不会停止。所以,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换已经变得十分急迫。
当社会风气一天天变得不尽如人意时,有些人一味地对西方的影响大加指责,却忽视了自身制度因素的不足,这未免有失偏颇。
4.信用缺失产生的法律根源
当前我国有关经济立法工作开展地有条不紊,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普遍存在极其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只有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惩罚,让玩弄欺骗伎俩受到严厉的处罚,使得有关人员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实施坑、蒙、拐、骗的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才能杜绝信用不足的普遍现象。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法院的人、才、物仍然把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存在任意干涉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现象,造成有法难依的现实困难,因此,法院打“白条”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执法不力,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为谋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人为干扰公共规则的结果,直接助长了信用缺失态势,最终不仅形成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限制因素,而且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和有序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的底线,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应该是规范、完整和无可挑剔的。但恰恰在这里,法律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立法质量令人担忧。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几乎涉及各个领域的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30000多个规章,大致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法治格局。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立法水平偏低,立法程序也存在急需改进的地方,这些因素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存在明显的漏洞,缺乏可操作性,重复、矛盾,对国家生活干预的滞后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其二,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加重了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其三,“执行难”挑战法律的强制力。只有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惩罚,让玩弄欺骗伎俩受到严厉的处罚,使得有关人员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实施坑、蒙、拐、骗的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才能杜绝信用不足的普遍现象。但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重审判、轻执行的问题,已经到了使法律颜面无存的地步。国家审判机关使法律的尊严仅仅停留在一张白纸上,成为法律白条,这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社会树立了一种反面的榜样。积重难返的“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把众多企业推进破产的深渊,另一方面逐渐形成一种恶劣的社会风气,因失信而引发的绑架人质等暴力事件,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危机。其四,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法院的人、才、物仍然把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存在任意干涉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现象,造成有法难依的现实困难。执法不力,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为谋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人为干扰公共规则的结果,直接助长了信用缺失态势,最终不仅形成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限制因素,而且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和有序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5.信用缺失产生的政府因素
市场交易各方履约的另一种形式是强制履约。强制履约需要借助第三方对违反合约的一方实施惩罚来保证。重复博弈和声誉机制的有效性需要一系列的制约条件,基于自我约束的履约机制存在着不可忽略的局限性。因此,政府公共制度设计与安排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有必要引入政府变量加强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政府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该立法,进行有效的规制,以防患于未然。客观地讲,政府在恢复市场信用体系方面是做了一定的工作的,像清理三角债运动和现在正在进行的维护经济秩序活动,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工作,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业绩,但凭心而论,在构筑我国的完整的信用体系上,成果并不显著。而在西方,通过150多年的努力,各国已经构筑了一个完整而规范的信用体系。企业和个人大量的经济行为的准确而权威的记录构成西方信用体系的基础。个人“隐私权”仅限于政治、信仰和私生活方面,一旦涉及经济活动,则不允许隐瞒秘密。国家有专门机构,把每个人的还债、付账、工资、失业等情况都记录在案。为防止洗钱,美国联邦调查局还要求银行把任何人的每一笔一万美元以上的收支报告备查。在这样严格的监督下的各种记录构成了个人及企业业绩和信用记录。
西方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是有赖于依法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结果。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虚假信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不仅要受处罚,而且要对股民赔偿损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一系列的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案,涉案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这无疑助长了践踏法律、践踏信用的恶行。
信用重建途径
当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严重失效时,单靠某一部门或单纯依靠道德教化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倾全社会之力,高举法律之剑,实施反信用危机的综合行动。从另一个角度讲,合约履行的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的有效作用,最终都依赖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由无序市场向有序市场的转变路径,离不开制度演变与变迁的基本参数。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各个交易主体失信的制度基础,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信用缺失的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首先,为反信用危机做好法律准备。一是完善民法、刑法及有关法律中涉及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惩罚条款,对刑法中涉及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条款要进一步完善,增加其可操作性;二是采取立法手段,制定专门的信用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登记、使用、评估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并设立相应的惩罚条款;三是针对司法腐败制定更严厉的惩罚规则;四是强制推行信用票据化,对企业与个人消费使用现金的领域进行严格的限定;五是通过专门的法规惩罚地方保护主义,规范政府行为,逐步消除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使政府真正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当好“守夜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它的存在对建立统一的市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最大的绊脚石,必须予以清除。
其次,大胆借鉴西方成熟做法,加速构筑我国的信用体系。西方社会经过150多年的努力,社会信用体系臻于完善。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必再去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非要苛求去建立所谓自己的信用体系。拿来主义,未必不好。关键是研究如何使之适应我们的国情。当前最迫切的问题,笔者以为有三,一是要确定如何在最短的时期内成立起具有权威性的信用登记机构,考虑到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紧密关联性,该机构应是央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参与组建和领导的、具有法律特别授权的社会中介机构。二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机制,为我国境内的所有法人、自然人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记录。三是要拨出专项经费确保上述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究,组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建立一个有利于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舆论环境。
其三,国家出台专门的政策法规,大规模地调整国有企业的信用。目前多数国有企业被沉重的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资金匮乏,因此而造成的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相互间拖欠货款的连锁反应,使发展能力严重受损。这些问题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政府应当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认识到,长痛不如短痛,企业的信用问题不早日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的运行机制的努力恐怕会付之东流。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这实为明智之举。
来源:中国信息报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