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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和看待“信用经济”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9 【◎在线投稿】

      一、定义
      信用经济是什么?目前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大多数经济界学者,专家认同这样一个概述:信用经济与利益的转换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笔者认为信用经济是若干个经济实体在进行平等利益交换时的一种利益承诺,它是虚拟经济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经济实体包括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行业组织等利益实体,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信用经济既是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价值观念和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双重性。
      二、信用经济的起源、发展、最终形成(确立)
      起源:信用经济基础的起源 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从原始社会末期的物物交换中可以看出,物物交换的顺利开展,一方面是人们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之间对这种利益交换的认可和满意,这是人们交换时彼此的信任,是信用经济起源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信用经济的起源 也与原始社会的公平、公有、平等的思想分不开。
      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的出现,人们的利益交换方式由物物交换转变为物?货币?物的方式,这是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信用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没有信用经济的推动发展,物?货币?物的交换方式就无法开展。此后,信用经济也不断深化和发展,其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纸币的出现。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部分封建财团或银庄,它们发行带有本财团或银庄标志的可兑现银票,其中典型就是中国北宋时期的“交子”,这些“银票”“交子”都具有部分货币的特征,是纸币的代表。它们是信用经济在封建时期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信用经济的重大进步,由纸币代替贵重金属充当流通货币,它预示信用经济将主导着经济利益的分配交换历史。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不足,此时的信用经济更多是建立在某些封建财团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上,因而其发展受到限制。人们所倡导的更多是个人信用如“言必行,行必果”来维系信用经济的进行,而不是封建法律法规。封建法规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法规必然起不到实质的作用,没有完善的法规也就表明信用经济本身存在巨大缺陷,它随时都会给社会造成巨大隐患,比如中国元朝发行具有货币功能的黄河救灾债券,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债券贬值,国家信用扫地,使各种社会矛盾在短期内迅速激化,并最终引发红巾军起义和元朝灭亡。我们可知没有完善的法治体制和经济实力,信用经济的建立是不完善的,不巩固的。
      最终形成和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先进性使得资本主义生产规模化和商品销售的全球化。原始的积累完成后,各种经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交换分配加强,比已往更加密切。经济水平和实力的提高,促使信用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有了质的提高。资本主义的经济法规法律也日益完善,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它表明了信用经济首次以法律为基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形成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系统得到合并壮大,金融体系是信用经济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表现是银行,股票`,保险,信用合同等。从此信用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形态正式形成确立。
      三、信用经济的现状
      国外的现状: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走在我们的前面,欧美国家的信用经济作为虚拟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在个人生活领域,欧美国家的人们是十分重视个人信用,没有个人信用,个人生活将受极大的阻碍,具体表现就是欧美国家的个人信贷发达,信贷消费成为时尚。其次,就是有关信用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整个社会都处于信用法律体系联系下,信用法律体系的确立有利于维护信用经济的公平,公正,平等的进行,打击违反信用规则的行为。最后,就是信用经济的技术手段发达,信用经济的电子化结算和互联网的实行,推动信用经济的发展,最明显的例证是远程网上购物和电子化结算的出现并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
      我国的现状:
    〈一〉我国的有关信用经济的法规,法律大致框架已经确立,但这并不完善,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许多经济法律出现漏洞,使得一部分人大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这与信用经济的法律规则本质格格不入。在现阶段我国应加强法律的修定,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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