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末,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超过9万亿元,当年债券交易量在40万亿元以上。然而,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却比较滞后,当年末公司债券存量(含短期融资券)为5678.6亿元,仅占债券总存量的6%,远低于发达市场20%左右的水平;企业融资仍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融资结构的不合理给金融系统的稳定埋下了风险隐患。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公司债券的基本属性和国外债券市场发展的成熟经验告诉我们,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关键在于找准方向,定位机构投资者,依托场外市场;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核心在于切实转变观念,放松管制,鼓励市场创新;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重点在于发挥中介作用,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强调“要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央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债券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债券发行主体的市场透明度,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要“改进债券发行方式,建立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发行机制”。归结起来,就是要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健全债券信用责任机制。
规范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债券风险
发达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约束机制是市场化运作框架中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债券发行管理能够采用市场化机制的基础。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约束机制,有利于债券风险的充分揭示,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对于定位机构投资者的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是揭示债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否、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市场对投资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也决定了市场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尤其对那些公开发行但尚未交易流通的债券,缺乏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债券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和全面,市场透明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难以正确评估债券的价值和风险。因此,要规范和强化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债权人)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在债券的存续期间,还应当明确要求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定期持续地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一切对债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