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建立有效的债券外部评价机制 信用评级也是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揭示的重要制度安排,独立、公正和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能够对公司债券进行有效的外部评价,为投资者判断债券信用风险、评价债券投资价值提供充分的依据,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总体信用环境较差,社会信用基础较为薄弱,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也缺乏统一的规范。而且在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选定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的制度安排下,因公司债券发行数量少,信用评级市场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象,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债券的信用评级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揭示公司债券的风险特征。
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债券外部评价机制,就必须完善现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改变由债券发行人自行选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安排,由主要投资者(即债权人)指定信用评级机构,切断发行体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以消除发行人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共谋”现象;建立持续追踪评级制度,由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公布公司债券的评级报告,在发债主体出现异常情况时也应及时调整债券的信用评级;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手段定期对评级机构的评级情况进行评判,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竞争淘汰机制;大力培育信用评级机构,提高其独立性和公信力,以保证债券评级的客观公正。
有效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增强市场参与各方的信用责任
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国际经验表明,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不真实、信用评级失真等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的诚信和尽责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出现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时,监管当局都会依据相关法律,严肃追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安然公司的破产便直接导致了安达信这样一个有90多年历史的世界级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审计市场。
目前,在公司债券市场的管理中,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相应的业务规范。但由于债券发行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度,实际上是监管当局承担了对发行人资质的判断,而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尚未建立严格的责任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合规检查、评级机构的债券信用评级往往成为债券发行的一种程序需要,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要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作框架,除了监管当局改革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外,还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中介机构的信用责任,严格要求这些中介机构为其业务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促进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职业、行业的准则和规范,同时建立健全对不尽职和违规中介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有效市场约束,形成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化机制。为此,应抓紧制定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力,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来源:金融时报 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