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缺乏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信用体系的组织构建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四个层次的构建。从政府信用来看,政府经济职能的强化,诚信是基础,由于政企分开,政府经济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其信用还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有效的政策供给显得不足,许多承诺无法兑现;从银行信用来看,存在着呆账、坏账、不良资产问题;从企业信用来看,可以说是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横行、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逃废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惊人、证券市场违规事件迭起,如此等等;从个人信用来看,其建设刚刚起步。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信用的问题。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内容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是: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
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等。可以说,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内容还很不完善,有许多方面是短缺的。比如,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企业信用等级的建设几乎是空白。
第二,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守信收益不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失信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有的国有企业欠贷款不还,银行没有办法处罚,有的不了了之,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即失信成本低。这起了一种不良诱导的作用。相反的,对守信者来说就显得不公平。因为对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由于社会尚缺乏相应的信用风险评级机制,信用好的企业与信用差的企业无法区分,也没有区别,诚信的企业或个人甚至被视为 “傻子”。诚信者的信用成本反而加大。
第三,信用中介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这表现在,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比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大多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培育和滋润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第四,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在立法方面,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因此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氛围。
总而言之,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信用不立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市场经济秩序被扰乱、市场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将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加入WTO,毫无疑问,必须在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方面与世界经济接轨。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否则,信用不足的恶果将更加突出。因此,中国经济面临信用考验,尽快整肃信用秩序、重建社会信用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更是当前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