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行为主体内部监控制度的缺陷
以上市公司为例,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国家股股东长期缺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公司高级管理者们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曾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经营者们决定着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权力在公司内部失去了有效的制衡机制。虽然很多公司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把它们作为一种门面挂在墙上或印在纸上而没有去实施。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记录者,本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律与会计制度的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然而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从自身利益出发,有进行会计造假的动机,而会计人员往往受制于管理人员,管理者不仅决定会计人员的聘任与解聘,而且决定着他们的报酬事项,加之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造成会计人员主动或被动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局面。同时,很多会计行为主体的内部审计机制并不健全,内审部门独立性较差,大多数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企业的财务部门,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3]。
2、会计行为主体外部监管制度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用不仅需要内部监控制度的约束,同时也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社会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但事实告诉我们这些外部监管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会计法律、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会计政策的无常变化给会计行为主体造假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会计制度需要和世界接轨,这必然造成我国会计政策的大幅改变,在变化的过程中还必须和我国的国情联系到一起,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漏洞与冲突,加之会计行为主体对会计政策法规的理解有别,导致主观与客观上的会计造假行为。已有的会计法律、会计制度也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我国在单位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方面,大多明确规定了他们在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实践中追究会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形与会计违规行为相比少之又少,这使得会计从业人员更加无视会计法律与制度的规定而任意造假。
其次,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存在缺陷、审计行为弱化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其受托责任通过会计信用产品得到反映和揭示。为了保证会计信用产品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着鉴证的责任。而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的经营者们真正决定着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审计费用等事项,经营者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于是在我国会计市场上就出现了经营者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怪现象。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经营者当然渴望得到满足自己要求的会计信用产品,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行业竞争情况下必然导致执业质量下降。同时,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其造假收益,严格执业者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反而会失去原有的客户,这些均导致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缺失,会计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最后,社会舆论监督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会计信用信息交流与传播不利,失信者的长远经济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受到政府管制、新闻审查与监管制度的影响,使本应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会计失信行为与失信产品无法加以及时与准确的披露,这实际上是对行骗者的保护与怂恿,使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变相的助长了会计行为主体的造假行为。
(三)诚信观念的淡薄与整体社会信用水平低下是会计信用缺失的主要成因
当我们讨论信用问题的时候,总会想到“诚信”这个术语。诚信属于道德范畴,用来约束与评价人的行为。会计诚信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它主要强调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而会计信用属于法律与经济概念,它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规范和修正着会计行为主体与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活动,会计信用在道德领域表现为诚信,而在经济领域表现为主体的履约能力,是他们的一项重要经济资源,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诚信观念本来是中国从古至今所提倡的道德观念,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不完备的社会制度下,各种欺诈与虚假现象充斥着中国市场,不讲信用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样的社会与市场环境下,会计人员难于顶住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与干扰而洁身自好,于是,“略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无足为奇。在整体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的环境里,会计信用缺失也就成了必然现象。
三、会计信用的构建设想
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潘序伦先生指出:“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因此,建立与完善会计信用是会计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会计行为主体的内部制约机制是会计信用建立的基础
“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反常公司治理结构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财产权利的归属,使产权人具有强大的动力去提高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明晰的产权也会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降低管理当局及其聘用的会计人员为谋取私利而实施会计造假的可能性。同时,企业需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对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进行周期性检查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是提高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所在。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监控机制是会计信用建立的保障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经济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对客户有明显的依赖关系,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和非审计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与客户的关系变得比较复杂,客观上很难对自己的“上帝”实施必要的审计并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因此需要提高行业准入的门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成本。我国目前有会计师事务所2000多家,其中具有证券、期货职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家,并且普遍存在着注册资金要求低、抗风险能力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审查不严等情况,因此需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并对历史上有不良记录的注册会计师取消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