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近日举行,考生必须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有考生对此举表示赞同,认为这样的程序很有必要;另一些考生认为,此举“有点过于天真”,诚信考试不是简单通过签订承诺书就能达成的,而且拒绝签字就不让考试对考生也有些过分。
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历来都竭力表彰‘五世同堂’,便足见实际上同居的为难;拼命的劝孝,也足见事实上孝子的缺少”,笔者以为,要求考生必须签字做出诚信考试的承诺,否则就取消其考试资格,以“拼命劝孝”式的强制手段推行诚信承诺,除了让人从反面痛感如今诚信之不大易外,对于教育部门希望实现的促进考生诚信考试、狠刹考试违纪舞弊歪风、制止“考场腐败”的目的,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签署诚信承诺书是一回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真正做到
诚信考试又是一回事。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而言,签署了诚信承诺书,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做到诚信考试;而只要做到了诚信考试,是否签署过诚信承诺书其实并不重要。所以严格说来,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不是一场考试的必需环节,组织者只有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纪舞弊的权力,而没有强迫考生做出诚信考试承诺的权力。考试组织者设置签署诚信承诺书的环节,应当立足于提倡和引导,让考生自己选择是否签署,而以“取消考试资格”逼迫考生签字,已经超出了组织者的法定权力范围,组织者已有越权、滥权之嫌。
强制承诺除了在程序上不合理,在实体上也明显不合情。须知一个人无论承诺什么,只有这种承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才能对他产生内在的约束力。反之,他如果是在某种外来压力之下被迫做出承诺,那么这种承诺即便再动听,也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违心的表达。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对自己的诚信怀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强制他再承诺一回就毫无必要,只会徒增反感;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就不打算诚信考试,那么,一定要强制他承诺诚信,只会使他更加心安理得地说假话。强制承诺的目的达到了,诚信的结果却在无形中被取消了。
不可否认,承诺诚信作为一种外在形式,对考生能够产生一定的外在约束力。在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中,内容主导形式,形式服从于内容,但形式也可以反作用于内容,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会表现得十分突出。从发挥形式的“反作用”的角度讲,考试组织者如果一定要设置
“强制承诺”的环节,也应当把这种“形式主义”搞得有声有色,才能对承诺者形成强有力的警醒,对考试氛围产生强大的宣示意义。而像现在这样,考生只是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完成了承诺,连三分钟的激情都未曾体验,就进入考场埋头于紧张的考试,这样的承诺不过是简单肤浅的表态,来得太轻巧、太随意,缺乏最起码的庄严感和神圣感,必将使承诺的意义大打折扣,甚至损害承诺这种公开宣示形式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使之沦为一种可笑的儿戏。
当今之中国,诚信无疑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惟其如此,建设一个诚信的社会,尤其需要我们具有诚恳笃信的态度,需要付出扎实艰苦的努力,简单粗暴、敷衍了事只会离诚信越来越远。 来源:《北京青年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