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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式诚信与契约式诚信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8-1-7 【◎在线投稿】
   感叹人心不古,倡导伦理式诚信,稍有不慎,就会同现代化的走向和法治化的要求背道而驰。那些提倡“汉服”的传统斗士可曾想过,所穿的汉服是不是妻子手织的?如果用的是机织布,那就已经背离了传统。再追溯下去,“有机事必然有机心”,这种倡导是不是投机就大有可疑之处。《秋菊打官司》的矛盾与冲突,全部集结在秋菊不过是想借助现代司法为自己讨一个传统式说法,而现代司法的逻辑结果却并不能满足秋菊的要求。 
  而试图以现代化手段建立契约式诚信,则会同民众习惯发生剧烈冲突。在西方人看来,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对上面规定的事项负责;而在中国人心里,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双方已经变成了准熟人关系。法律如果不考虑这两种内涵的不同,就有可能双输。例如古董买卖,按传统惯例,买了赝品(以卖出方不违反行规惯例为前提),只能说买者眼力不济,自认倒霉。按传统,买了赝品的主儿会把自己的失误当作耻辱,而不能责怪卖者。但按现代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主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要严厉惩罚,这种惩罚又因为与行规惯例的冲突而得不到有效履行,其结果就是传统被法律破坏,法律被传统消解,传统与法治俱失。近代以来中国的屡次现代化努力,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问题。 
  目前,中国在发展道路上已经出现了某种令人担忧的迹象,即传统的伦理诚信被瓦解,而新型的契约诚信又未能建立。出路在何方? 
  伦理契约化与契约伦理化 
  完全寄希望于以传统的伦理诚信支撑现代社会,非但不能促进现代化,反而有可能引起倒退,塔利班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完全寄希望于引进西方模式建立契约诚信,会遭遇到无形的甚至是不自觉的抵制,陷入看不见摸不着的传统场域,最终消解至无影无踪。或许,中国可以融合二者。这不是以东方智慧去拯救西方,而是寻求自身的安身立命之处。 
  我们不妨考虑一下中国传统的“亲亲相隐”问题。孔子曾经与叶公讨论“正直”这一概念。叶公认为,儿子证明父亲犯了盗窃罪,这就是正直。而孔子不以为然,认为父子亲情是最重要的,为了亲亲而互相隐瞒过错,这才是正直。对此,古今政治家和法学家不乏争论,但亲亲相隐得到了传统中国法律体系的正式承认。汉宣帝地节四年的诏书规定:“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大明律》也有类似的规定。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显然,1949年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一直对法与情的关系遵从伦理准则,“屈法以从义”。至于“大义灭亲”,只不过是要求“亲”服从于更高的“义”,比如谋反、叛逆等等,即使属于亲人也不能回护,这并不违反伦理准则。 
  与中国的“亲亲相隐”比照,西方社会出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不得自证其罪出发,也有与中国“亲亲相隐”类似的法律规定,但这与中国的“亲亲相隐”貌似而实不同,它来自于权利义务的相应界定,这种界定的性质是社会契约。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把中国传统的伦理准则与西方引进的契约准则有机融为一体,实现伦理关系的契约化、契约关系的伦理化。回到晋商的例子。晋商当年的兴盛发达不全靠死守传统。以用人而言,晋商的基本准则是“用乡不用亲”。显然,“用乡”是传统伦理的继承,而“不用亲”则是传统伦理的修正。可见,晋商已经对传统伦理的某些内容进行了改造,这种改造又以不破坏伦理中的“道义”精神为前提。近代晋商的没落,又恰恰与不知通变求达密切关联。通变求达并不一定要求彻底摧毁传统,而是以人为的努力来推动新的“惯习”形成。从这种思路出发,可以回答篇首的问题:中国的现代化,有赖于当代中国人能承继传统的伦理式诚信,在现代化的契约式诚信建构中,容纳伦理式诚信的精神内涵。  来源: 北大商业评论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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