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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时评百家议信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政策建议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8-1-14 【◎在线投稿】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尽快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建立起一整套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信用制度,包括完备的法律法规、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衔接的技术规则,同时要求在全社会营造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蕴涵着平等、公正、开放意识的现代诚信文化。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加以综合治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克服传统计划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适时转变职能。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主要在于制定规则,规范监管,推动信用经济不断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政府应积极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绝对主导。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无限政府”的倾向非常严重,甚至出现了政府垄断的现象。这种现象必将使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畸形化发展,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与市场经济的规律相背离。
  2、法律法规亟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失去法律体系的支撑,任何信用体系的建设都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成功完成的。总体来看,我国信用法律法规极不完整。尽管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但由于宗旨不明确,特别是对信用行业的原材料——数据问题没有做出明晰的界定和有效的解决,信用行业仍将无法可依。 
  3、信息来源“诸侯割据”。各政府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使得信用信息公开无法实现,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缺少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而进展缓慢。
  4、总体规划不足。由于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意见尚未出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协调。目前在地方呈现“一哄而上”、“表象繁荣”的局面,许多地区、行业根据自己的理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工程”、“行业品牌”纷纷上马。有些已经先行一步的城市,未有对其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进行缜密、科学的论证,便不断进行放大和推广。虽然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这种不讲科学、没有标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将会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埋下极大的隐患。
  鉴于这种趋势,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一个走向“政府主导”还是走向“市场运作”的十字路口,国家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科学规划,审慎启动。当务之急,在于:
  第一、由中央尽快确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我们认为,“政府启动,市场运作”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合乎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没有政府的推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因此就可以主导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只有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思路,才能正确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法规导向、监督管理的功能,才能够使信用服务机构真正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二、尽快确定国家宏观的信用管理部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并对建设进程进行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序实施,整体推进。这一部门可以叫做“国家信用管理局”,其职能是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对信用行业进行统一管理。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简单地交由某个政府职能部门来兼管,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使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以兼管的形式完成全面协调和总体规划的任务。
  第三、尽快出台《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形成对全国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的政策原则、技术原则和标准体系,避免目前各地、各行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无章可循,无标可依。
  第四、尽快建立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目的在于解决信用行业生产的原材料——信用信息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有效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建立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将大大有益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和有效使用。一是中央的政务信息、公共信息和商务信息分别掌握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中,仅仅通过社会上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在当前是不现实的;二是在信用有关政策颁布的情况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中央政策也有一个趋势递减的问题,即从中央到各部委,再到各地市,中央政策梯次递减的现象十分严重,而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有效减少这种政策损耗;三是通过对信用信息原则性的界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经济信息的安全;四是可以有效避免某些部门或行业形成信用信息的垄断。
  国家信用信息平台是一家非赢利性的机构,具有非企业、非事业的性质;这一平台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是现实的。国家信用信息平台最先由国家信用宏观管理部门代管,在时机成熟时,再进行改组,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五、尽快成立信用行业协会,职责是制订信用行业从业标准,行使考核、年检、发证等职能,协助信用行业监管部门搞好专业信用机构的管理,加强信用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加快中国社会信用法律框架体系的研究工作,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要借鉴国际经验,在不同的阶段突出不同的重点,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当前,应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制订信用管理条例和规章,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设立国家信用行业发展基金,奠定中国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使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崇高和艰巨,也更深切地认识到这项创新性的工程既需要政府、市场的力量推动,也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的大力支持。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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