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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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其作用日显突出,合同的遵守既是交易的需要,又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信用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注意: (一)签约对象的审查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加大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估力度。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权限、企业年检证明等等,必要时到应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如有条件,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企业风险。公证机关和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再次审查,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参加,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增强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要合法 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将会导致合同自始、完全、绝对无效,另一方面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条款应齐全 一份完整的合同,其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合同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办法。 合同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权利义务以清晰明确为要,签订合同时考虑的完备周全,可以减少商业风险。 (四)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 合同是当事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补充合同自愿原则,这就要求合同的签订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对等性。例如签订合同不要签订明显的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合同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而申请变更、解除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期待利益落空,交易成本增加。 (五)合同用语要准确 合同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但一定要明确。同一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到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 (六)正确区分“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成。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定金”和“订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别的,“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功能。 (七)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的须批准、登记等情况除外)。签章对合同意义十分重大,企业之间签合同,一般是由各自的代理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同时具备代理人签字和单位印章,这样可以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否认代理人签名的效力;有的以单位印章保管不善为由来逃避责任,通过地方刑事立案来对抗合同义务。为了这些规避风险,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具备代理人签名和单位印章。 签订合同要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办法来进行,通过部门会签进行事实审查,再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修改完善后签订,将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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