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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1-19 【◎在线投稿】
  什么是保理和国内保理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而国内保理业务在国内贸易项下,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金融服务。
  国内保理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国内保理业务,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状况,改善企业的营运资金,是一种可信赖的现金流管理手段。但是商业银行开展任何一项业务的时候都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作为一项短期的融资业务,国内保理业务同样存在着诸多的漏洞。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的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是保理商没有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日、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因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保理商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二是保理商在客户的选择上没有注意到销售商与买方的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应收帐款可以转让的条款,导致买卖合同中的应收帐款在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转让不能;三是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债务转让须经保理商同意的条款,导致买方将债务转让给资信不明的第三人;四是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使得买方可用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销售商的债权抵销转让的应收帐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收益直接遭受损失。以上这些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在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也可能出现在销售商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  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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