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打击传销典型案件(2006年11月)
山东聊城“蝶贝蕾”化妆品传销案
该传销网络委托某大学博士生研制了名为“小财神”的传销网络系统的操作程序,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亲朋好友交纳29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入会,以“五级三阶制”利润分配方式层层抽取提成,从中非法获利。
2006年3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传销B级头目严某某抓获,缴获其电脑、业绩单、笔记本一宗。随后,办案民警根据查获的业绩单,顺线侦查,连续摧毁3个B级头目藏匿的窝点。3月25日,在石家庄将A级头目李某某、郭某某抓获,缴获存有“小财神”系统的闪盘两个,在“小财神”系统内发现了32万名传销人员组织体系及涉案价值10亿元的业绩单。至案发时,该传销网络已发展传销成员达50余万人,涉及全国16个省市,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抓获该传销组织中A级头目33名,B级头目24名,其中24人被依法逮捕。
浙江宁波澳州联球公司特大传销案
澳州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宁波丹碧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毛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等人, 于2005年4月18日开始推行“消费返利”计划,规定凡通过该公司加盟店购买该公司化妆品、日用品等累计金额达 680 元的为1单,可连续在此后的12 周内享受返利。该公司还规定加盟店每吸收一个下线,给予店长每单提成50元,同时,还能通过介绍新的加盟店加入提取推荐奖。此外,该公司还采用其他诱骗手段,刺激参加者交纳金钱,快速聚敛钱财。如:通过短信发布信息,宣称某次返利额度“较高”,刺激参加者大量购单买货,第二天就谎称被执法部门查处,无法返利,导致参加者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至案发,该公司发展加盟店达732 家,范围遍及 22个省(直辖市),通过加盟店累计接受报单195 万余单,非法经营总额达12.4亿余元。毛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等四人非法获利达 1.1亿余元。
2006年11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毛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魏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邹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四名被告非法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约5700 余万元。
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戴某某等人以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的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平台,以销售化妆品和保健品为幌子,以发放各类补助的名义实行高额回报制度为诱饵,通过招聘所谓的区域经理、兼职销售组长、兼职销售员等方式发展人员,并根据销售业绩按不同比例给予参加人员提成回报,逐步形成了庞大的金字塔型传销网络。调查发现,观方公司每月支付的各类提成回报款均来自于后续购买其产品的参与人员交付的货款。至案发,观方公司的非法经营额已经达到2.2亿余元,涉及全国18个省、直辖市,涉案人员1.5万余人。
2006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观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处以罚款1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以200万元罚款。目前,南京市公安机关已对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特大传销案
2005年底,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为申请直销牌照,扩大销售,经人介绍认识了传销人员邰某某(此人系国内多起传销犯罪案件的重点在逃人员,长期从事传销活动)之后,利用邰某某的传销团队销售其产品,传销手法为:业务员被分为A-E五个等级,返利呈级差型,各地的传销组织将传销款汇入公司提供的个人帐户中。该公司在传销活动中大肆向群众宣传其经营模式为国家认可的直销模式,并将很快被批准为直销公司,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迅速在山东、辽宁等7个省、直辖市发展了10万余人参与,涉案资金高达1.5亿元。2006年4月,由于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在外省多个传销组织被查处,且该公司的多个传销个人帐户被冻结后,为躲避打击,该公司利用其在北京的传销组织在当地设立新的个人帐户,继续将各地的传销款汇入该帐户。
2006年11月,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副总经理皮某、左某等3名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邰某某、邰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已被贵阳市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国人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网站上发展“特许电子商务红花红国际网上连锁专卖店”。参加者须经上线推荐并认购200-10000元不等的产品,才能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通过网站发展下线。红花国人公司根据其发展“加盟商”(均为自然人)的数量为其计提报酬。截至2006年3月8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所谓品牌推广店2512家,加盟连锁超市512家。涉案金额1.14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由于该案已涉嫌构成犯罪,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的“加盟连锁超市”从事传销行为进行了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165085.87元,并处150000元的罚款。
山东聊城“蒙卡迪”公司互联网传销案
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营销”活动,以“网上购物”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参与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加入公司,发展下线,抽取提成,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经查,该案共涉及山东、云南、天津等15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人民币,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在聊城冠县就发展了19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60余万元。
3月17日,聊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抓获归案。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公安机关对蒙卡迪天津分公司的主要涉案成员展开了抓捕行动。截止目前,涉嫌蒙卡迪网络传销的云南昆明总分司及设在天津、秦皇岛的两个分公司已全部被摧毁,缴获赃款175.6万元,缴获电脑、汽车等作案工具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冻结涉案款项207.9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其中刑事拘留19人、逮捕5人。
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自2005年5月起,通过互联网采用“双轨制”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分别认购490元、1737元、1960元不等金额的食品、化妆品并交纳网资费、年费等以取得加入资格;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网络;公司以会员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向其支付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层碰奖、点碰奖等报酬。截至2006年案发时止,伊美公司已发展“代理商”700余人,会员1万余人,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销经营额3195万余元,违法所得971万余元。
调查中发现,伊美公司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功能,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销售管理、奖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传销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任务明确,与其它违法组织分工协作,显现出专业化特点。此外,伊美公司还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不断修改计酬制度,增强诱惑性和欺骗性,诱骗他人加入,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该案还进一步揭示出传销违法活动的欺诈本质,如伊美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成本仅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金额的5-8%。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攫取了大部分利益。
伊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 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06年 7 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971万余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同时吊销了伊美公司的营业执照。鉴于该案已涉嫌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