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新田公司”特大传销案
2006年9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山区内有人参与传销,该传销团伙涉及山西、内蒙古及威海、济宁等十几个省市。9月21日,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成功抓获了3名B级头目。专案组成员连续奋战,在国庆节期间一举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A级头目)自2006年加入“新田有限公司”(经查,所谓“新田有限公司”原系湖北武汉的一家网络公司,早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定为传销组织而取缔)以来,大肆宣扬“新田公司”是国内唯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新网络公司,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每人只要向公司交2900元,便可成为该公司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15%的提成。至案发,该传销网络涉及1万人以上,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目前,此案已刑事拘留21名人,其中18人被依法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东珠海中都阿星公司互联网传销案
2004年以来,冯某某等人以中都阿星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网址为:www.513598.com和
www.dalu.winwinter.com.tw),通过该网站在各地吸收会员。具体方法是:中都阿星公司在全国各地培养地区经理,地区经理在当地发展吸收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后在中都阿星公司网站注册,入会费被转化为互联网上虚拟的“星币”,会员凭“星币”购买中都阿星公司以低价购进,高价出售的商品(多为劣质保健产品)。此外,会员还可从自己发展的下线的入会费中提取奖励金。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在全国22个省市吸收会员4300余人,涉案金额约1200多万元。
2006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工商机关对其进行了查处,抓获传销人员100人,冯某某等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目前,冯某某、陈某某等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黑龙江鹤岗“盛世临”保健品特大传销案
黑龙江鹤岗“盛世临”传销组织2005年9月从黑龙江黑河市“迁网”至鹤岗市,当时仅有300余人,至案发已发展到涉及黑龙江、河北等7个省、自治区的3400余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该组织以销售“盛世临”保健品为幌子,以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加入者需交纳2900元入网费和100元迁网费,并通过给家乡的亲属、朋友打电话或写信,谎称在这边做服装、工艺品或边贸生意挣钱快,诱骗亲属、朋友到鹤岗市,然后再带领这些新来的人去听课“洗脑”,直到这些人交钱加入。
此案共抓获3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均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西桂林“IST”远程教育网传销案
2006年1月,王某在互联网上经人介绍加入“IST”远程教育网络传销活动,并将刘某某、周某某发展成自己的直接下线。王某等人以“推广网络教育”为诱饵,宣称该活动已在境外注册合法,不受中国的法律约束,大量发展传销人员。
具体方法是:以“www.86ist.com”教育网为产品,以“my.uvist.com”网站为统计下线、分红的管理网站,加入该传销活动须购买一份“IST”产品(即“www.86ist.com”网站的一个注册用户,每份产品500元),然后就有资格发展他人加入。王某等人利用在校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经济需求较大的心理,迅速在广西多所高校里发展800余名学生参与。至案发,王某发展下线1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75.5万余元;周某某发展下线9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50余万元;刘某某发展下线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20余万元。
今年10月,王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陕西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8月,陕西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合同,以1500-2280元不等的供货价格,为广州公司代理销售"福仟年"牌离子水制水机。自2005年11月起,金鹏公司通过刊登广告、招聘人员、举办会议等形式销售制水机。参加人员,以6530-136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1台制水机,就可以与金鹏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兼职员工,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截至到2006年1月,金鹏公司获取非法所得962600元。
金鹏公司通过发展兼职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制水机的方式,取得兼职人员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取得兼职人员的资格,进一步介绍他人成为兼职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其介绍参加的兼职人员和介绍参加的兼职人员购买制水机数量为依据给付兼职人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制水机42台、没收违法所得96260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传销案
自2006年3月1日起,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传销方式销售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络合钙系列产品。其具体做法是:参加人员须认购195元(1 单)至1950元(10单)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一至四级经营商,推荐两个下线建立两个“市场”,下线人员可以继续各自推荐2个“市场”,以此类推。下线人员每推销业绩3单(两个“市场”比例为1:2),参加者即可获得销售提成奖50元。此外还有“累积奖”、“推荐奖”、“消费奖”等奖励方式,依据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提取不同比例的报酬。
该公司通过发展“经营商”加入,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2006年6月,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了查处。截至被查处时,该公司已按照以上营销模式获取违法所得326,625元。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传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326,625元,并处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期间,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情况下,一直为其提供产品,并为其市场部、营销中心等机构在山东提供办公、培训地点,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构成违法。截至被查处时,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北京中兴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产品67,500盒,非法获利153621.60元。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枣庄市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慧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5年12月,卢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广东、江西等地以“慧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在香港注册,以下简称:慧缘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回报和低话费拨打长途电话为诱饵,发展人员。参加者须交纳450余元开户费成为会员,在慧缘公司网站上获得一个帐号进行“消费”,可以低价拨打网络电话,通过网站利用网络电话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给予奖励。另外,该公司还规定了所谓的推广奖、管理奖和重复消费奖,发展的人员越多,“回报”越大。
广东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卢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33元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江西赣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某等传销组织者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芜湖粟利军等人传销案
2006年 4月14日中午,安徽芜湖赭麓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出租房屋时,发现多处传销的“上课点”,民警欲将为首分子带到派出所审查,遭到传销组织成员的暴力阻碍,随后6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赶到赭麓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并暴力冲砸赭麓派出所,殴打值班民警和辅警。在市局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大批警力,事态迅速得到控制,参与冲砸公安机关的肇事者全部落网。
芜湖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办此案,经过专案组连续奋战,先后抓获1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捣毁传销窝点10余处,教育、遣返受蒙蔽的传销成员300余人。经查,2003年 5月至2005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粟利军、林伟等人先后在河北、江苏、山东等地传销化妆品,自2005年10月,该组织大部分成员陆续来到芜湖市进行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分别来自新疆、河南、河北、四川、陕西等地,缴纳2900元购买产品后即可加入。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人员1225人,非法经营额355.25万元。
2006年10月26日,此案19名被告被法院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