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包装物案
2006年9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玉泉区范家营村某塑料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物。”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徐某从2006年3月17日开始在玉泉区范家营村生产、销售塑料产品包装物。该包装物上标有某品牌及中国环境标志的字样和图形,而且该包装物产品未标明厂名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及第六条“利用包装物或者标识弄虚作假,其商品规格、等级、重量、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等内容与包装物、标识不符”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查处网上售假案
2006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网站上销售假冒商品一案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储存和销售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650口,价值30余万元,并查获假冒他人商标内衣194件和矫姿带29条,价值10余万元。
经查,当事人通过在某网站上设立电子商铺的方式,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面向全国进行邮寄销售,在邮寄包裹上标明的邮寄单位是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而给购买者开具的内部收据盖章单位则为北京一家科技中心。经鉴定,上述商品全部为假冒商标的商品。
由于此案涉嫌犯罪,海淀工商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已将案件移送海淀公安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