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一)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六、全面加强舆论信息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树立中国产品的良好形象。尽快起草和发布《中国食品安全白皮书》,实事求是地全面介绍中国政府和广大企业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各类媒体到名优企业和检验机构采访,更多地了解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主流面,形成积极的舆论声势。
(十三)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抓紧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会商制度,定期联合发布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十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曝光,推动改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七、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为重点,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十五)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堵塞漏洞,严密监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快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
(十六)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十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和信誉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领导,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九)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管好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产品。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国 务 院
二○○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