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82号
根据《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核,准予长春汽车检测中心等14家单位承担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重型汽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耐久性能申报检测工作。
现予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14家检测机构
1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2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4 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5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6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7重庆中交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上海机械工业内燃机检测所(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机械工业油泵油嘴及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1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汽车排放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吉林大学(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4山东省内燃机研究所(机械工业内燃机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