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有各科研单位的无奈,因为他们每年得到的事业经费并不够发工资;至于剩下的50%也在科研课题费的名义下挪做他用。王所长强调,现行的机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和审计作用十分薄弱。从立项方面来说,在整个社会不良风气的大背景下,加之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官员对此的不当干预,难免使立项难以公允,甚至出现违规现象。一位专家就对记者表示,某些掌握立项权力的官员就曾要求他们向其夫人所在单位划拨项目款。
对科学研究的调控机制和管理手段欠缺。专家指出,由于缺少对科学研究规律的认识,我们对科学研究的调控机制和管理手段不全面,还不能适应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因而造成了导向方面的失误。
王玉民说:“科学研究的不同类型,像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创新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等,每一类的规律不同,它们的调控管理方法也应该不同。但是,我们这些年用八个字都概括了,叫做‘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这种大一统的方法不能说是科学的。我们还不能按照不同类型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制定相应的调控措施。”
有专家强调,我们对科研的运行机制,对合理政策的研究不够,这方面的宏观改革还不到位。这样就容易从管理决策层面淡化科学研究的规律性,难免出现违反科学规律的指挥管理失误。
不久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基金委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的决定》,对评价专家的遴选提出了“随机”、“回避”和“定期换届”三大原则,明确提出要建立专家信誉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令人振奋的消息是,经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省市多次研讨,中国科技信用管理的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信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在进行最后修改完善,不久有望出台;此外,直接针对专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办法》也已进入讨论阶段,有望紧随《若干意见》面世。吴忠泽透露,今后,按照《若干意见》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将采集专家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平台系统,对专家信用进行评估,并经过授权实现全国共享。这些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部分,而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在信用综合评价中所占分量,将高于其他信用信息,并被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信用制度的核心机制是什么?就是要以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为出发点!”吴忠泽斩钉截铁地表示,除法律约束外,对于信用不良的专家,有关部门将会慎重选聘;在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时,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还将根据失信情节的轻重,对失信专家果断采取通报批评乃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以失信的严重后果来警示其他科学家和相关人员。
来源:《科技导报》 信用中国 编辑:t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