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用申请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两罪,以“行为犯”模式核定。
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三项罪名。
这是6月29日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下称修正案)中作出的最新规定。此次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共有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增设虚假信用申请罪
此次修正案在《刑法》第175条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将此项罪名称为“虚假信用申请罪”。他表示,该项定罪是对骗用贷款罪(第193条)和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的补充,并且回避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此前,《刑法》193条规定,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等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195条规定,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等四种行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在法学界有诸多争议。在办案实践中,很难认定骗贷者的主观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瑞麟举例说,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难免有些“包装手段”,但主观上还是想偿还贷款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人现行刑法难以定罪。
薛瑞麟认为,增设上述新罪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在能证明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从重定罪为“贷款诈骗罪”;不能证明其主观意图时,则从轻适用新罪。
此外,新罪是放在第四节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罪里,而贷款诈骗罪是放在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里。“这意味着性质的不同。”白建军说。实际上,新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在修正案中新罪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