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30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关问题的报告》上批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信用体系没建立起来,难以控制贷款的风险。国家经贸委从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入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是有益的探索,可在原试点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总结经验教训,稳妥推进。
2001年11月2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重视信用文化建设。要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制观念与商业道德观念。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诚实守信,一旦有不良行为的记录,就要付出代价,直至名誉扫地、寸步难行。
2001年11月27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加强法制建设,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要采取法律、制度和舆论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
2001年7月,高考以“诚信”为主题。
2001年6月,国家经贸委配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民建中央进行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专题调研。
2001年6月3日,北京大学开启“信用中国”论坛,莘莘学子直面信用教育。
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监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出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1999年8月,黄闻云有感于自己多年来经商的坎坷之路,对比国际商旅的见闻,她第一次向朱镕基总理上书,建议我国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2000年1月,黄闻云第二次向朱镕基总理上书,将怎样建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研究报告呈上。2002年4月,黄闻云经过国内全面走访,将国家信用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后,第三次向朱镕基总理上书。
1999年5月,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咨询试点工作。采集的个人信贷信息,包括贷款发放、归还、逾期以及信用卡发放、透支等情况。在上海的各商业银行都与该系统联网,可通过一定的授权查询有关信息。
1999年5月11日,33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的民营企业家在北京共同发起《信誉宣言》。
1999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童石军领衔11名委员联名提案《关于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这是第一份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提案。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要求再次发文,撤销金融评信机构及信誉评级委员,旨在评信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一个受政策所影响,缺乏法律保障的行业难以获得人们的信任,树立权威。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1995年12月,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出通知,禁止我国成立商账追收机构和开展商帐追收业务。
1991年3月, 国务院生产办组织清理企业“三角债”、“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力图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评信公司一律撤销。
1988年,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机电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调减人保公司调节税方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先后开展了此项业务,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外经贸的发展,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
1987年8月8日,在杭州市武林门广场一把大火烧毁温州2000多双质量低劣的皮鞋。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都呼唤“诚信”这个主题。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从这时起,资信评级机构在各省纷纷建立,多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下属的公司。这种靠着把行政权力直接转化成评级机构收入的形式,孽生出来了中国首批资信评级公司,最多时曾达90多家。而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均是由国家确定当年发行规模,尽管经历了切块下达到各省发行到统一集中于中央审批的过程。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