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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4-12-25 【◎在线投稿】
  第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 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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