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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2-18 【◎在线投稿】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个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个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对用户提出异议的处理)

  用户对披露的个人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被征信个人;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二十三条(异议的处理期限)

  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备案事项)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市征信办备案:

  (一)征信机构就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制定的操作规则、企业标准;

  (二)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市征信办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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