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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2-24 【◎在线投稿】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5年;

  (二)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

  (三)企业逃废债务记录为10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控股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披露期限,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

  (五)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除前款另有规定之外,自该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者的交易判断与决策具有参考性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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