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信息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项目的行为;
(2)掺杂掺假的行为;
(3)产品以假充真的行为;
(4)产品以次充好的行为;
(5)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
(6)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
(7)伪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行为;
(8)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9)转让、扩大许可证、免检、认证标志的行为;
(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物资的行为;
(11)擅自生产、销售无许可证产品的行为;
(12)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其《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行为;
(13)伪造或冒用许可证的,转让或涂改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行为;
(14)违法接受或者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行为;
(15)取证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行为;
(16)取证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17)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事故隐患;
(18)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行为;
(19)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行为;
(20)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关文件;
(21)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
(22)特种设备单位施工前未将施工情况告知安监部门;
(23)特种设备单位施工验收后未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2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25)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行为;
(26)电梯制造单位未对安装、改造、维修后的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使用中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安监部门报告;
(27)特种设备未登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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