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指标
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2.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行为;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中药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
5.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行为;
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行为;
8.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行为;
9.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10.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行为;
11.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擅自进行广告发布的行为;
12.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行为;
13.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14.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
15.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对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为;
1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