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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4月9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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