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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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