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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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