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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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