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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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