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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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