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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3-31 【◎在线投稿】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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