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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政策法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7-20 【◎在线投稿】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九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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