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领导机构,分别成立省、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涉及信用管理工作较多的部门领导担任。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牵头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负责信用建设的日常工作,细化目标任务,定期督办检查,组织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监管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积极稳妥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后,将办公室职能转入合适的政府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协调小组,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中:(1)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宣传与实施等方面工作。(2)信用信息技术服务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信息产业厅(局)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根据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各级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库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3)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厅(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诚信政府建设工作。(4)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省工商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工商局,主要负责制定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企事业信用系统建设工作。(5)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主要负责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和大力支持。
2、积极试点,重点突破。根据我省实际,选择武汉市作为全省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武汉市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3、构建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我省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依据。重点研究和适时颁布实施《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湖北省政府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事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事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评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