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信用信息处理技术体系。
(1)整合行政资源,建立基础数据库。把分散在政府、行业等各方面的企事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整合。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分类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开发适合我省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培养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中心。在建立各方面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在政府指导下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中心,在保证经济安全性、客观公正性、社会公益性和操作有效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方式运营管理。该中心要设立综合数据库和交换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处理和服务工作,改变部门、行业和区域对数据的封锁与分割状况,实现全省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水平。
(3)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方面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有的要免费向社会提供,有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4)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充分发挥信用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湖北实际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对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保证部门、地区、企事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源交换和共享。
5、大力发展现代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建立规范的信用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湖北社会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重点培养和发展有资质的征信公司、大型评级公司、企事业信用服务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中介等。依法招标成立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征信实体或授权具有良好资质的信用专业机构,作为全省信用数据建设营运主体,负责筹建和经营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政府要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介行业进行科学管理,促进信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行业要依法自主组建湖北省信用行业协会,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6、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客观地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优先采购信用优秀企业的产品。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设立信用门槛,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由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促进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